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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探讨(会计范文)
来源:  发表时间:2018/7/11 13:28:29  点击:2182 次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逐渐加快,企业的国际化程度也在

不断加深,涉税事项也在不断增多。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法定义务,但企业也有依据法律,经过合理的甚至巧妙的安排以实现尽量少负担税款的权利,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重要目标。合理的税务筹划就是企业实现最大化税后利润的手段之一。而为适应经济发展,我国自2007年开始了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新税法提升了法律地位;统一了纳税人、重新确定了纳税人的分类及其标准;降低了税率,使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符;明确了计税收入,调整了计税扣除;转变了税收优惠;建立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些变革必然会对过去行之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产生影响,同时也会为企业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提供新的机遇。本文从合理避税的概念出发,阐述合理避税的基本理论,分析企业所得税的特点,提出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合理避税的方法及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合理避税 方法 建议

abstract : integrates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integration along with the chinese
economy the advancement to speed up gradually,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ization degree unceasingly is also deepening, fords the tax item
also unceasingly to increase. the tax payment is each enterprise's legal
obligation legally, but the enterprise also has the basis law, undergoes the
reasonable even ingenious arrangement to realize as far as possible few burden
tax money right, after achieving the enterprise tax, profit maximization
profitable target. after the reasonable tax affairs prepare are the enterprise
realizes the maximized tax, one of profit methods. but for adapta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our country started the new rou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reform
from 2007. the new tax law has promoted the law position; unified the
taxpayer, to determine taxpayer's classification and the standard; cut the tax
rate, causes the nominal tax rate and the actual tax rate match case; was clear
has counted the tax revenue to enter, adjusts has counted the tax deduction;
transformed the tax preference; establishment take “industrial preferential
benefit primarily, reg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as auxiliary” new tax preference
system. these transformations definitely will have the influence to the past
effective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eparation plan, simultaneously reasonably will
also avoid taxes for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ovides the new opportunity. 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 of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tax evasion and reasonable
set of basic theory, 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proposed method under reasonable tax avoidance and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avoids taxes reasonably method advice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融入国际经济的进程加快,中国的企业不仅面临国内企业的竞争,还将面临来自全球的许多企业的竞争。作为一个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企业,要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除了搞好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技术创新等基本的途径以外,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合理避税,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因为合理避税不但有助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的进程,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且从长远来和整体来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因此充分利用纳税筹划工具具有积极地社会意义。由于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税收的强制性和不直接偿还性决定了企业必然要流出部分发展所需资金。我国目前已经是一个较高税负的国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采取逃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合理避税就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唯一选择。
一、合理避税的基本理论
(一)合理避税内涵的界定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筹划安排,以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它强调的是纳税人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自身特点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既得利益的手段。
(二)合理避税的前提
企业合理避税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只有在
这个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
(三)合理避税的方法
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复杂且不规范,企业经营状况差异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
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使避税方式太多。例如转让定价避税法,收买亏损企业,利用筹资方式的选择,利用租赁行为,利用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所得税的差异、信托经营等,下面列举几种较常见的避税方法。
1、收入转移避税法,亦即转让定价避税法
即一般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买卖过程中,
不按照市场买卖原则和市场价格来进行,而是根据他们自身的利润来进行产品转让。也就是通过某种互惠形式,增加一方企业收入,同时减少另一方企业收入,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及各自的税负最小。另外,各个不同行业通过联营,利用行业间不同的税率来达到避税的目的。现将此避税法总结如下:(1)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货,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税额。(2)当乙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同样可以减少所得税税额。
2、地区转移避税法
有些企业利用国内与特区的区域间的税负差距,例如在特区虚设机构(或分支机
构),而其经营活动或主要经营活动不在特区,却将其经营成果转移到特区的虚设机构,以此达到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从而少缴税或不缴税。这种利用避税地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在税务顾问的帮助下精心安排组织机构是一种常用的避税方法.
3、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某些经营者在对于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会计处理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可达到早
日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同期的利润,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四)合理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偷税和合理避税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性在于,其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税款支出。但是,对于它们从内涵到外延进行严格区分则存在一定难度。尽管如此,为了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区分上述二个概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十分必要的。偷税和合理避税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性在于,其行为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税款支出。但是,对于它们从内涵到外延进行严格区分则存在一定难度。
尽管如此,为了明确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区分上述二个概念,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十分必要的。综上所述,我们可做出如下归纳:偷税一般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税法规定应纳的数额的违法行为。偷税行为是违法行为,过失与故意的区分在这里并不特别重要,因为偷税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税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而法律只就其行为的税务后果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而纳税筹划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会计处理方法及组织机构形式的不同选择对涉税事项或行为进行设计运筹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
二、企业所得税的现有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涉及范围较广的一个税种,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
切相关。因此税收筹划空间较大。
(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税
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记忆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纳税人范围的界定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征收范围。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有利于实施消除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措施,便于国际比较。同时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担全面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仅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且为避免重复缴税,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税率方面的规定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调整为25%,比原来的法定税率降低8个百分点,这是我国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的重要体现,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率的平均数基本持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税收的公平性。
据统计,世界159个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其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
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6.7%,目前美国、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在我国周边国家,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为30%、27.5%、28%、30%、28%[2]。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低的水平,保证了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仍具有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三)有关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税所得额的计算,(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2)以配比为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扣除。(3)以相关性为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以确定性为原则,企业可扣除的费用无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正确的。(5)以合理性为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选择
(一)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从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税务筹划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所谓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的课税对象给与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收法规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如下: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2)免税收入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
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扣除优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扣除优惠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税额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针对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这样进行合理避税: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
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业设立之初就要优先考虑是否有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可能。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创业投资企业也要优先考虑有投资价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发展能力的提高。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
税法规定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是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未就业人员。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3)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把握
税法取消了原来的三级累进税率制,但仍对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税法中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1)属于非国家限定发展的行业;(2)符合国家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前两个条件都符合的前提下,如何控制好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在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则应交纳所得税为:300000×20%=60000元。若应纳税所得额为301000元,则应交纳所得税为:301000×25%=75250元。由此可见,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000元,而交纳的所得税却增加了15250元,所以当处于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时,控制好应纳税所得额很关键。若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款1000元,则可以增加税后利润14250元(75250-60000-1000)。这同时还有利于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此外还要尽量选择可抵免所得税的原料及设备,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应缴纳所得税额。
税收优惠的变化使得以前一些惯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失效,如设立外资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等,区域因素在税收筹划中的地位也在逐渐下降,因此优惠平台在所得税筹划中的重要程度有所降低。但是纳税人依然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可以取得明显的税收收益。例如利用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当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另外,对外投 资时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享受70%投资款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近期准备设立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借壳”避税,这就是借用已设立在低税率地区实际只是有少量业务或者干脆没有业务的休眠企业的壳资源从事新业务从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调整企业的设置方式
1、外国企业设立的形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对居民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和场所取
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对于外国企业不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为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
从上面的政策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外国企业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税负就会明显降低。具体的筹划方法如下:
(1)外国企业应考虑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管理机构。因为如果一些跨国公司将总部不设在中国境内就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其所取得的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就可以按照预提所得税的低税率缴纳,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2)使中国境内的资本控制在海外注册的境外企业的手中,避免成为中国企业,也可以考虑通过增加非中国籍的董事,把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会议设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举行,也可以避免成为中国居民企业,从而达到按非居民企业缴税的目的。
2、公司制与非公司制的选择
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降低适用税率,获得节税效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企业外在形象和信用有益;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等各种优惠可享受。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免税期等许多优惠;而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过程中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损益,因此可少缴部分所得税。企业初创,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就可将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而当企业能稳定获利时,设立子公司则可享受许多税收优惠。
[例2]假设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三家分公司a、b和c,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2000万,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分公司b亏损150万,分公司c亏损2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为:
(2000+100-150-200)×25%=437.5(万)
如果把上述分公司换成子公司,那么总体税负就发生了变化。
公司总部应纳所得税=2000×25%=500(万)
子公司a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
子公司b与子公司c由于当年发生亏损,该年度无须缴纳所得税。
因此,公司整体税负=500+25=525(万),高出总分公司87.5万元(525-437.5)。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设置分支机构时,如果总公司盈利,新设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选择总分公司形式。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有总公司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不能实现公司调节盈亏理节减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反过来,当总公司亏损时,新设的机构可能盈利时,则应当选择母子公司。因为母、子公司均作为各自的独立法人,各自以其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财产责任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互不连带。此时,子公司就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到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从而减轻营运负担。
当然,在设立分支机构时,以下两个因素也应当进行考虑:第一,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和风险责任;第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因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三)从税前扣除的变化进行合理避税
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准予扣除项目规定进行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是企业和研究者重点关注的领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实际发生就是指该笔支出已经发生,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企业对该笔支出不再享有所有权,本来应当发生,但实际上并未发生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谓与经营活动有关,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企业获得的收入具有关系,也就是说,企业为了获得该收入必须进行该支出,该支出直接增加了企业获得该收入的机会和数额,这种关系是具体的,即与特
定的收入相关,而且这里的收入还必须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收入,而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相关的收入不能扣除。所谓合理,一方面是指支出本身是必要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而非可有可无,甚至不必要的,另一方面,该支出的数额是合理的,是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惯例的,而不是过分的,不成比例的,或者明显超额的。
(1) 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统一规定内外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为了做好税收筹划,平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做好费用预算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在年初进行预算,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支出限额的规定,对各项支出制定一个合理的支出规模,做到心中有数;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及时检查各项费用支出发生的变动,为各项费用之间进行转换提供可能,以用足抵扣限额。
第二,严格区分会务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在核算业务招待费,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挤入业务招待费,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只要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以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第三,设立销售公司,增加计提基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因此,纳税人应当努力扩大销售(营业)收入,以扩大扣除限额。在销售(营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多核算了一次营业收入,从集团整体来看就扩大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2)从研发费用上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150%)扣除。与直接减免税相比,加计扣除的对象是企业的某些具体的支出项目,在这些项目上支出的越多,得到的优惠越大,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计扣除的方式作为鼓励企业加大某些方面投入
的手段。
(3)不得扣除规定的筹划
首先,新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八项支出不得扣除,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其次,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赞助支出和企业之间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要注意减少这些国家税法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减少自己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从会计政策选择的角度上进行合理避税
由于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对企业税负影响就不同。企业管理者可以合理、合法地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使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目前,企业中常用合理的节税方法主要有:
其一,从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国家规定,自从2007年1月1日起,存货的计价方法只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发出存货,而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和应纳税款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企业要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新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来说,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企业销售成本中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而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 其二,从收入确认方法的选择上进行筹划。企业的收入是纳税的基础,因此推迟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途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收入确认方式来延迟纳税,获得资金周转的时间。比如说,对于分期收款销售点的商品,可将在12月确认的收入在合同中约定在下一年的1月份支付,从而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再比如,企业接受到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如果是在免税期,则可以将该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而缴纳所得税;如果是在正常纳税期,则可以将该收入均匀的计入各个年份,以享受时间价值;如果该收入金额较大,在一个会计年度纳税比较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
计入各个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总之,企业可以根据商品的销售策略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达到减税或者延缓纳税的目的。
其三,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同,则每期的摊销额不同,从而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同,进而所得税的税负不同,因此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相当重要。新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加速折旧法的节税效果比较明显。因为加速折旧法下,企业在初期的年份中分摊较多的折旧额,从而可以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效应;而直线折旧法是将折旧均匀的分摊在各个年度,所以其节税效应不如加速折旧法。但应注意,加速折旧法虽然节税效果比较明显,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企业的利润递延,因此企业无法在近期内获得较高利润,因此也无法在近期内收回投资额,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所以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要慎重。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应注意的问题与原则
四、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应注意的问题与原则
(一)把握好避税与偷税的界限,避免违规成本。
必须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轻重,兼顾税种与税种之间的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多种税收,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时,不应孤立进行,而应与其他税种的筹划综合考虑,特别应兼顾所得税与流转税之间的筹划,全面考虑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否则有可能企业所得税少交了,但其他税却多交了,企业总体税负并未下降,导致总体税收筹划失败。
(三)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点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企业应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金额。而税法则规定除了坏账准备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依法扣除以外,其他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还应注意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新税法的颁布实施,使企业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就各方面不同的税收筹划产生的税负是不一致的,给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是不同的。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应加深对合理避税筹划的认识,在企业经营中,逐步把企业合理避税筹划提升到一定的地位,使企业尽快掌握避税筹划方面的技能,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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